中介提供找房、谈价等服务后,购房人拒不支付中介服务费,还将中介微信拉黑,私下与卖方直接交易,对这种故意“跳单”行为,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?最近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桩涉及“跳单”行为的案作出判决。
  
  刘某欲购置房屋,通过微信联系某地产代理公司,寻求居间服务。该地产代理公司向刘某介绍了案涉房屋,双方签订《购房意向书》,约定该案涉房屋售价为245万元。刘某期望价格不超过235万元,故向某地产代理公司支付5000元诚意金,委托其向上述物业业主沟通,希望能以期望价格成交。双方约定,若刘某购买该房屋,需向某地产代理公司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为房屋成交价的1.5%,即35250元。某地产代理公司与案涉房屋的业主进行沟通,并通过微信告知刘某,房价已经洽谈到235万元,卖方要收取定金10万元。
  
  此后,某地产代理公司与刘某就办理按揭事项发生争议,沟通无果。某地产代理公司发微信通知刘某前往办理交易手续,但刘某发微信告知某地产代理公司,他不再购买案涉房屋,要求某地产代理公司退还5000元。
  
  此后,某地产代理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联系刘某,要求其支付中介费,但刘某却将该员工的微信“拉黑”,并自行与卖方联系,完成了案涉房屋的买卖交易。
  
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刘某支付某地产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35250元的70%,即24675元。某地产代理公司与刘某均不服,提起上诉。
  
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刘某支付某地产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35250元。
  
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郑怀勇表示,本案中,刘某与某地产代理公司之间已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,且某地产代理公司根据刘某要求,就案涉房屋的交易价格与卖方进行了协商,并最终达成刘某期望的购买价格,在款项支付方式上亦促成卖方同意由刘某办理按揭支付。此后刘某拒绝居间人继续为其提供服务,将某地产代理公司员工温某的微信“拉黑”,自行与卖方完成交易,其在主观上具有“跳单”的故意,并拒不支付中介服务费,构成违约,购房人刘某应承担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的责任。
  
  法官表示,民法典一方面规范中介的行为,要求其如实向委托人提供及时、便捷、有利的缔约途径,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;另一方面也禁止委托人恶意“跳单”。可见,无论是卖房人、购房人还是中介方,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,尊重彼此的正当权利,共同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。